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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财产损失必须在哪个年度扣除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 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 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 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 申报表,并相应抵扣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依据:国税发[2003]45 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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