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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扣除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 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 得税前全额扣除。依据:财税字[2001]009号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 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前准予全额扣除。依据:财税字[2001]21号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 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时准予全额扣除。依据:财税字[2001]30号 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 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额中全额扣除。依据:财税字[2001]103号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 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 予全额扣除。依据:财税字[2000]97号 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 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 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依据:财税字[2003]106号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 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依据:财税字[1999]273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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