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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一)

录入时间:2003-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3信息】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 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 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随着新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实施,会计制度与税法 的差异越来越大,因此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对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具 有现实意义。在对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时,要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遵循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   一、成本   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 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 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 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 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有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 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接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 价。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 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税 所得额造成的影响,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二、费用   (一)销售费用是指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 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 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 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的发生的包装费、远杂费、运输储 存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 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前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 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 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经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 售费用重复扣除。   (二)管理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 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 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 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 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 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 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 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 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三)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 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三、税金   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等可以扣除。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位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 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得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 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应进入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故不在扣除之列。   四、损失   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 以及其他损失。   在确定扣除项目时必须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 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 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不准扣除的项目   不准扣除的项目主要是指与取得应纳税收入非必要非正常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   (四)各项罚款、罚金和滞纳金: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 纳金,以及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银行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准予扣除。   (五)各种赞助支出,以及超过国家允许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 的捐赠。   (六)担保支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 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七)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八)回扣支出;   (九)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 (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各种职业风险准备金),以及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 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保险企业的寿险、长期健康保险不得提取扣除保险 保障基金。   (十)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扣除:   1、已经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 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2、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 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时间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 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账较大,经总局审 核其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准予扣除。   3、取消住房基金和周转金制度后,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 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 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扣除。   (十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十二)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十三)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十四)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支付的会员资格费、以及在基本交易席位之 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不得税前扣除,但支付的年会费准予扣除。   (十五)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准予扣除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   一、保险费用   (一)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   (二)企业为其雇员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 失业保险费,以及按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准予扣除; 同时依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也允许扣除,特殊 工种一般指从事高空、井下、海底等特殊工作。   (三)超出(二)项规定以外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 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四)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项保险费用,准 予税前扣除。   二、管理费   (一)总机构管理费:1、总机构的认定必须经税务机关;2、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 过总收入的2%;3、必须使用税务管理费专用发票;4、总机构必须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5、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超标准提取部分,不得扣除;未达到 标准的,可以按当年实际上缴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以后年度不得补提;6、总机构 有节余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 数额。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二)行政管理费。   (三)工商管理费。   (四)工商业联合会会员费。   (五)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 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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