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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负债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3信息】 甲公司为一家中型塑料加工企业。周围居 民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因其排放污水而受到严重损害,于2002年11月20日集体向 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在应诉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诉讼所涉 及的污水净化处理主体工程是有偿委托乙公司设计并承建的,如果污水净化处理确有 问题,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甲公司予以赔偿。截至2002年12月31日,该诉讼 案尚在审理中。甲公司在年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和法律顾问 的意见,认为败诉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有可能支付赔偿金25万元、诉讼费2万元, 从第三方乙公司可能得到10万元赔偿,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确 认了一项金额为27万元的负债和一笔金额为10万元的资产。编制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2万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25万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27万   借:其他应收款 10万    贷: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10万   同时,甲公司在利润表中反映了损失17万元(27-10=17),在年度终了,申报 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甲公司对这17万元损失作了税前扣除。税务人员审查时认为, 该企业按会计法规进行确认的或有负债不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作税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 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五项原则,即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 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中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 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由于或有负债在金额确认上具有不确定性,也就 是说,或有负债确认的金额是根据未来不确定事项发生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时, 预先进行合理估计得出的金额。因此,税前扣除或有负债明显违背了税前扣除的确 定性原则。据此,笔者认为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负债不得税前扣除,当未来不确定事 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再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仍以上例,因或有事项减少“本年利润”17万元,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 税调整处理。假定甲公司2002年度税前利润总额为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 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17万元(100+17=117),应纳企业所得税应为117×33% =38.61万元。次年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该笔业务实际发生 的损失确认税前扣除金额,进行纳税调整。   假设次年经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支付诉讼费3万元,向原告赔偿30万元,并 收到乙公司的赔偿金13万元,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1万    预计负债--未决诉讼27万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5万   贷:银行存款33万   借:银行存款13万   贷: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3万   其他应收款10万   该笔业务实际发生的损失为3+30-13=20万元,已计入本期损益的金额为1+5 -3=3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3=17万元,假设甲公司次年税前利润总额为 117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00万元(117-17=100), 应纳税企业所得税额应为100×33%=33万元。 (m20031004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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