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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3-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2003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从事玩具加工的企业,去年 11月将30万元直接借给A企业。今年7月,A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该公司借出的30万 元无法收回。为此,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了财产损失,可税务机关告知无法收 回的对外借款不能作为财产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列支。问:税务部门的处理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 579号)明确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 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 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 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 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可见,只有金融保险企业借出 的或受托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时才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列支,该公司不属于上述 类型,所以借给A企业的30万元坏账不能在税前列支,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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