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境外承包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怎样纳税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某公司长年在境外承包作业,因不了解对
方国家的税法,与合作方签定的大多是包税合同,即由合作方缴纳该公司在对方国家
的税款,该国在作工程预算时,不必考虑税款因素。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该公司
在国内是否还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该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的包税合同属于两家公司之间的商务合同,不影响双
方依法纳税的义务。不论是由哪方缴纳税款,最终都应作为纳税人已履行的纳税义务,
并要求对方税务当局出具已完税的证明,便于回国后进行抵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由
于该公司的劳务发生在境外,因此无论是否在当地缴纳了营业税(或类似的税),回国
后都不承担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
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
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样,该公司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
应在国内申报纳税。对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限额内进行抵免,但须提
供境外纳税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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