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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09-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5/2003信息】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自行提取的存 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未作说明。 问:计提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 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都不得在税前扣除。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对企业提取的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 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 等)不得在税前扣除。上述反映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减值准备不属于 国家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 (i 2003 008 036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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