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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何具体新规定?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 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国家出台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其主要内容为: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 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 免。   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 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 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 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 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 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 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 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 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 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 (k 2003 08 0605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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