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运行应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江苏09/24/2003信息】 江苏省某市国税局近日在对某企业进行纳
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02年新建了一条生产线,企业将取得的试运行收入,冲减了
“在建工程”科目。税务人员认为,试运行的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
税。对此,企业表示不同意。他们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
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转过程中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应冲减工程
成本。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32号)“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
减在建工程成本。”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
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企业的该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