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拒不移交刑事犯罪的,构成什么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3-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2003信息】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我国刑法第402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
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为:(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
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
序、经济秩序的职责,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如公安、工商、税
务、海关、劳动、交通、环保、卫生、检疫、质量监督、计量等部门,这些行政执法
机关的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国
家和人民的利益。若行政执法人员违背职责、徇私舞弊、枉法行政,对依法应当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破坏国家
机关的管理活动。因此,必须对严重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制裁;(2)
主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
节严重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的职权,行政执法人员无权对应当受到
刑事追究的人作出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明知行为人怕行为属于刑
事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就违背了职责,破坏了行政
机关的管理和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
罪。关于“情节严重”,法律无明文规定,通常主要是指:多次不依法移交的;因不
移交而导致犯罪分子继续作案,影响极坏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本罪的主
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如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应该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却故意不移交。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如贪图钱财、包庇
亲友等,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定罪,只是量刑考虑的情节。
依照刑法第402条的特点,行政执法人员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严重
后果”,主要指因徇私舞弊,以罚代刑,而使严重犯罪分子逃避了刑事制裁,给国家
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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