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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个人或单位虚开发票的,应如何处罚?

录入时间:2003-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3信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 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上述行为骗 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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