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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如何按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录入时间:2003-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3信息】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按规定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 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 用职权的或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 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按照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 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重大、疑难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议申请的标准,由 各复议机关自行确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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