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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行政复议中如何收集证据?

录入时间:2003-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3信息】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 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 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 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 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 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在行政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法制工 作机构依据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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