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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哪些复议决定?

录入时间:2003-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3信息】 税务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 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 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 定被申请人补正;(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 期限内履行;(4)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 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超越或者滥用职 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补正、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或者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决定中均应当规定被申请人的执行期限,并责 令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报告执行情况。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 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税收规章 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 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而复议机关又无权处理的, 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税务机关无 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复议审理并通知复议申 请人。停止期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间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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