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3信息】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
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
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受理复议;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裁决不予受
理并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复议申请书未载明规定内容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
请人,书面通知限期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书面告知自收到补正答
复之日起受理复议;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申请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
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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