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及职责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3-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3信息】 复议机关应当设立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
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复议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复议工作人员;复议机构在县以上
(含县级)税务局(分局)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
5人以上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复议机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各业务部门的领导
或者有关人员担任复议机构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4)拟定复议决定;
(5)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办理应诉事宜;
(6)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7)复议机关交办的其他职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