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录入时间:2003-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3信息】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而申请的复议: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 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 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答复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