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机关如何行使税务检查权?
录入时间:2003-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3信息】 税务检查是保证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完成的
重要手段,它包括:
(1)查账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这就从法律上赋予了税务
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查账权。这项权力对于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依法履行义务,保证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
税人的账簿、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并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具体的检查方式和采取
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检查的实施特别需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
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上年度的账簿、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来检查,但
须开列清单、出具收据。这是为了保证税务检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消除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对税务检查的顾虑,同时也从客观上限制和防止了税务检查人员徇私枉法的
可能,维护了税务检查的严肃性。需要注意的是,检查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凭证和有
关资料,必须限于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与此无关的材料,扣缴义务人有权拒
绝提供。
(2)场地检查权。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的检查权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是其经济业务活动的
经常发生地,通过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及搜查被纳税人
和其他当事人隐瞒、隐藏的账簿、凭证等资料,可以最直接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第一
手资料,掌握纳税凭证的保存情况,特别是原始凭证的保存情况,从而防止应纳税额
的偷缴、漏缴,查处重大偷漏税行为。当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
人的生活住宅合用时,税务机关不可直接行使场地检查权,因为公民的住宅权是受宪
法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提请司法机关协助查处。
(3)责成提供资料权。这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指定或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
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资料的行政权力这项权力是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检查任务的一
项重要保证。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一般是结合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行使的。同时,
通过检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可以由此
及彼、由表及里,广泛联系,易于发现和掌握账面中反映不出的问题。税务机关通过
行使这一权力,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账面资料的本期实际完成数同计划指标、
历史资料或同行业、同类型纳税人的相关资料进行静态或动态的分析、比较,从中把
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时期中履行义务的基本情况,从而发现和揭露问题。必须
注意,在行使责成提供资料权时,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
有关资料等一定要与纳税或扣税有关。另外,在收取了这些资料后,要注意开列清单
并及时归还。
(4)询问权。即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为了调查某方面的情况和了解有关纳税或解
缴税款问题,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查询、访问的权力。询问是税务机关在税务
检查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根据查账了解到的情况,或是根据
收集到的群众举报揭发材料,往往要通过查询、访问,才能进一步查证落实,以便作
出正确处理。这种方法有利于从多方面验证事情的真伪,掌握大量账外的活情况,从
而有利于对税务检查中的问题作出全面、客观的处理。询问当事人一般可以在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但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必要时可通知其到税务
机关来接受询问。询问要有的放矢,要做好记录,必要时还要由当事人、证人写出书
面材料。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随着交通和邮电事业的发展,经营者大量地
利用邮政部门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部门邮寄、托运货物进行经营.这使得
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成为商品流通和商品交易比较集中的地方,与此同时,又因它流
动性大、不易控管的特点,给偷税、抗税者以可乘之机。如果不能经常地对这类地方
进行税务检查,就难以堵塞税收漏洞,使国家税款流失。因此,在车站、码头、机场、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减少税款流失的一种必
要的手段和措施。税务人员在上述场所进行检查时,应事先征得有关站、场、码头、
邮政企业等单位的同意,请求其提供邮、运货者的寄运单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
及时通知到货地。另外,应当注意,税务机关进行上述检查一般只能就邮政和运输单
位提供的货单进行检查和记录,不得开箱、开包检查;二是检查的重点应放在成批量
货物上,对零星货物一般不予检查。
(6)查核存款账户权。这是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是反映其资金运动、变
动的重要资料。许多重大线索都是从银行存款账户中得到的,而且,在税务查账中查
获的情况往往要通过查核银行账户来证实。另外,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银行账户的
检查还是我们暂停支付存款或通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入库的重要前提。
但是,行使查核存款账户权,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要求。第一,要经县以上税务
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税务检查人员不得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
账户。第二,要持有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这是检查存款账户的法
定许可证明。第三,检查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
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这样就杜绝了税务人员自行决定查核情况的发生。第四,
查询纳税人个人的储蓄存款须经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之所以对此作严
格的限制,是因为公民的存款是其重要的财产权利,必须予以强有力的保护。对银行
而言,保护客户存款权是其发展业务和保持良好信誉的重要前提。税务机关查询所得
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这主要是出于为客户保密考虑,为储户保密是银
行的宗旨,税务机关也不得违反。税务人员不得带走客户账号的原始资料,要严格遵
守银行的各项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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