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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哪些情形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录入时间:2003-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3信息】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的 征收入库,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在由于纳税人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而导致税款难以 保证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 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 发现下列情形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该行为隐瞒的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支付能力,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   (2)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的迹象。所谓转 移,是指纳税人将其应税商品、货物改变位置,规避税务机关追查的手段。所谓隐匿, 是指纳税人把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应税收入隐瞒藏匿起来,使税务机务无从追查的手 段。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对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 取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 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 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 保全措施不同。第一,它不仅可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可适用于扣缴义 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第二,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人等,必须告诫在先,执行 在后。即只有对限期后仍拒不缴纳者,方可选用强制执行措施。第三,税收强制执行 措施必须发生在责令期满之后。第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局)局长批准。鉴于以上不同之处,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逃税、明显转 移、隐匿应税商品、收入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 行措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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