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国税局和地税局的权限如何划分?
录入时间:2003-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3信息】 自从实行分税财政体制以来,中央级政府
设国家税务总局,省及其以下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目前由国家税
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
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
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
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中央税的滞纳金、罚款、补税。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
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部分除外),地方国
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
使用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附加、遗产税(尚未开征),地方税的滞纳金、
补税、罚款。但须指出,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
征某些税收。
税务机关应按预算次数将税款缴入国库。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财政体制的规定,
我国的税收收入可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共享收入。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
固定资本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尚未开征)、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中央政府
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1)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和金融、保险企业按
照提高3%税率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3)企业所得税。中央
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部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
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外资银行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5)资源税。海洋石油
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6)城市维护建设税;(7)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88%归中央政府,其余12%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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