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纳税工作:企业所得税的税额扣除有哪些规定?
录入时间:2003-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2003信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
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
定计其的应纳税额。具体内容如下:
(1)可扣除的外国税收范围。可扣除的外国税收,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
得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
替承担的税款。
(2)税额扣除的限额。税额扣除有全额扣除与限额扣除,我国税法实行限额扣除,
并且实行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来源于某
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抵免不足部分的处理。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若低于按
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全部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若超过扣
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但可以抵扣
以后纳税年度的税额,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税收定率抵扣法。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16.5%的比例计算扣除。
(5)对于联营企业税后利润的税额扣除。对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若投资
方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已经缴纳的所得税;若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
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税。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扣除额
[例] 北京某国有饭店,1997年取得境内的应税所得为840万元,其在B国进行投
资,取得年应税所得额为350万元,已知B国所得税税率为30%,并给予了该项所得应
纳税减半的优惠。已知B国与我国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请问该企业年终汇算时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多少?(以上所得均为人民币)
解:
(1)在B国应纳所得税=350×30%=105(万元)
(2)在B国实纳所得税=105×50%=52.5(万元)
(3)1997年饭店应纳所得税=(840+350)×33%=392.7(万元)
(4)B国的扣除限额=392.7×[350÷(840+350)]=115.49(万元)
(5)饭店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392.7-105=287.7(万元)
若无此优惠规定,则要用实缴数52.5万元与抵扣限额115.49万元比较,只能抵
扣实缴数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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