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纳税工作:如何进行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2003信息】 (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
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
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
(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
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
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
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
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
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
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
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
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
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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