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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于不缴纳税款的上述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税收保护措施?

录入时间:2003-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3信息】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的期限内不予 缴纳时,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可以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扣押 商品货物的价值应和应纳税款的价值大体相当,扣押商品、货物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 工作人员执行且必须开付扣押商品、货物的清单。扣押商品、货物后,纳税人缴纳应 纳税款的,须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因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 加收滞纳金。此后,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但是对 扣押的鲜活、易腐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卖、抵 缴税款,除税款和滞纳金之外的剩余部分应退还纳税人。对于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 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 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以看出,处理扣押品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 准,否则无效。处理扣押品的方式包括两种:拍卖、变卖。所谓拍卖,指将扣押品委 托有拍卖权的拍卖机构按一定的程序将扣押品卖给出价最高者。变卖是税务机关依据 合理的作价原则,将扣押品出售。拍卖、变卖所得除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手 续费等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退还给纳税人。但对国家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只能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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