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加强对税收汇缴企业的监督检查?
录入时间:2003-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3信息】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受理汇缴企业和成员
企业纳税申报,切实做好签字盖章及纳税情况反馈工作,建立档案,认真监管。对汇
缴企业、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定期、
不定期地进行纳税检查。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汇缴企业发生的收入、费
用和自身经营业务纳税申报情况的检查,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成员企业纳
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申报经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就地入库。对
不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就地征税。对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的成员企业,
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税
务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相互配合,以保障对汇缴企业的
征管和成员企业监管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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