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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费用可否从纳税额中扣除?

录入时间:2003-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3信息】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 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 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 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 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 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 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 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 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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