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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商业企业 税率为何不同

录入时间:2003-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3信息】 某地税务部门今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发现百货大楼、购物中心两家企企应税所得额都是4万元。然而,税务人员计税时, 两家企业适用所得税率却不同。百货大楼按27%税率计算,应纳税额10800元,购 物中心按33%税率计算,应纳税额13200元。两家税款相差2400元。   购物中心的财会人员对此很不理解: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应税 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可享受18%或27%两档照顾性税率。购物中心 从2002年9月开业到年终,税前利润未超过10万元,为什么“百货大楼”能享受照顾 性税率,而购物中心不能?   答:问题的关键是两家企业的经营时间不同。购物中心税前利润是4万元,但却 只是4个月的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终止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 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根据这个规定,购物中心 实际经营期为4个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首先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换算,即 将不是一年的经营期所得额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 定适用税率。购物中心4个月应税所得额是4万元,换算成全年所得税即为12万元。显 然,全年12万元应税所得额不在享受两档照顾性税率之列,只能适用33%的税率。而 百货大楼却符合“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可享受27%照顾性税率” 的有关政策规定。所以.两家商业企业税前利润虽然都是4万元,一个可以享受照 顾性税率,另一个不能享受照顾性税率,其纳税结果自然也就有所不同。 (m 2003 07 045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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