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技术开发费应否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录入时间:2003-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3信息】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照经国家税务总局或
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允许税前扣
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
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
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年使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
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其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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