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符合哪些条件的企业可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录入时间:2003-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 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 年;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 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企业利用废水、 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国 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 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 得税;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 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