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符合哪些条件的企业可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录入时间:2003-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
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
年;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
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企业利用废水、
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国
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
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
得税;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
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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