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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哪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 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 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 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 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 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 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 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和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 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 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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