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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确定税务机关的减免税审批权限?

录入时间:2003-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权限要集中的原则 办理,不搞层层下放。地方级企业的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中央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 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 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余企 业的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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