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信用社清产核资有哪些要求?
录入时间:2003-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3信息】 信用社在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时开展的清产
核资工作,应与国家统一组织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相衔接,凡已开展了清产
核资工作的,为了避免工作重复,可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照全国城镇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统一政策规定和要求,对其资金核实工作进行必要的衔接和完善,
其中,《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按农村信用社的表式填报,资金核实结果由主管国
家税务局会同同级清产核资部门审批。对尚未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或清产核资工作尚未
结束的信用社,要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统一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组建城
市合作银行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资金核实工作。信用社经过清产核资后如果净资产
为负数,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列为营业外支出:具体审批权限为:净资产负数
超过500万元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审批权限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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