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的税收、财务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3信息】 城市信用社在清理整顿和规范改造工作中,
要按国务院的要求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凡与税收、
财务处理相关的项目,都要按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或审批)。对符合组
建城市商业银行条件的城市,要按国家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商业银行的
组建工作。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完成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可执行城市商业银
行的所得税、财务处理规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未完成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仍
执行原城市信用社的所得税、财务制度。对符合组建城市信用联社的城市,应按规定
组建规范化的城市信用联社;对已经纳入城市信用联社组建范围,或已经组建为城市
信用联社的城市信用社,仍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城市信用社的所得税、财务制度。城市
信用社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或未更名仅归口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
理的,不得执行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政策和财务制度,仍执行原城市信用社的所得税
政策和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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