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如何申报扣除?
录入时间:2003-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3信息】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
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表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
行制定)。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
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
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
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
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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