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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和计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3-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3信息】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 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分月预缴或分季预缴,由税务 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 数预缴,如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 或税务机关承认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缴纳的 所得税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 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 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 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 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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