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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企业股权投资所得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3信息】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 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 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 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 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 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 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 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 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 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 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 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 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企业从被投资企业 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 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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