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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3-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3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发布的《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 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 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8月5日发布了调整部分行业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自2001年 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 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 (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对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据实 扣除。此外,允许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 在拓展市场的特殊时期,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其他企业仍按国 税发[2000]84号文规定执行。 (At 2003 05 068 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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