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检查企业的广告费支出
录入时间:2003-04-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3/2003信息】 广告费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
行宣传推广方面的支出。企业税前扣除广告费具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和扣除标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税前扣除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
条件,即: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
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同行业其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不同,有的限额扣
除,有的全额扣除,有的则不得扣除。在限额扣除广告费的行业中又区分一般行业与
特殊行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0]84号及[2001]89号文件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
起,除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
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俱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广告费为销售(营业)收入的8%
以外,其余一般行业为销售(营业)收入的2%,且超过比例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无限期
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
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费支出可以全额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
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
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费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税前不得扣除广告费
的主要是粮食类白酒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广告费支出通过“产品销售费用”(商业企业为“经
营费用”)账户进行核算,企业发生广告费支出时,借记“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但是如果企业以自制产品作为样品广告的,则
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等销售税金,会计处理为:借记“产品销售费用——广告费支
出”等科目,贷记“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税额)”等科目。由于广告费是企业经常发生的一项费用支出,且在企业费用支出中
所占比重较大,广告费支出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利润总额及所得税的大小,因此,
在检查企业应税所得时,必须重视广告费支出的检查。
一、企业广告费支出检查注意的问题
一是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三个条件,对支付给非
法承办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广告费,尚未实际支付的广告费,虽已支付但未取得
相应发票的广告费,或虽已取得的发票但属伪造发票的广告费以及未通过媒体传播的
广告费应予以剔除,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擅自提高广告费支出的扣除比例,
适用低比例扣除的行业按高比例扣除;限额扣除的行业按全额扣除;三是虚列广告
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按规定,其基数只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四是将业务宣传
费混入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
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根据
[2000]84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
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此外,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
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五是虚
列以前年度未抵扣完的广告费支出。根据税政法规的规定,限额扣除广告费的行业,
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因此,以前年度未抵扣完
的广告费支出的大小,对企业当年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有直接的影响,检查时
应特别加以注意。六是将税前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的广告费以及各种非广告性质的
赞助支出进行了扣除。
二、企业广告费支出的检查方法
(一)将核实后的企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额乘以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出当年可
支出的广告费的扣除限额,与“产品销售费用——广告费支出”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
实际列支的广告费支出相比对,检查有无超支的情况,如果超支,在年终计算申报缴
纳所得税时,是否调增了应税所得额,若未调增则应补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
企业以前年度有未抵扣完的广告费出,可将全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与年度未抵扣
完的广告费支出之和与当年广告费支出的扣除限额相比对,若仍能存在超支,对超支
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检查广告费支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对于原始凭证的广告费、非正式发
票的广告费、未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广告费、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
告费、粮食类白酒企业的广告费、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等不符合扣除条件的广告费
支出,一律都要进行纳税调整,并追补企业所得税。
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服装厂主要生产经营各式西服,2002年4月税务人员对该厂2001年度所得税进
行汇算清缴检查,企业2001年9月份“产品销售费用——广告费支出”明细账支付广
告费12000元,经进一步查核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市场,
发展往来关系,向10月1日新开业的某服装城提供赞助费,然后将该项赞助费列入
广告费支出计入产品销售费用。
该厂将税前不得扣除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支出12000元视同广告费计入“产品
销售费用”,扩大了当期广告费支出,减少了当期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000×33%=3960元
调整有关账务:
调增税后利润:
借:盈余公积 12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000
补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 396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960
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960
贷:银行存款 3960
结转本年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000
贷:本年利润 12000
借:本年利润 3960
贷:所得税 3960(h2003030291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