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的,应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录入时间:2003-03-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2/2003信息】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凡是由地方税务
机关管理的软件企业,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概况、主营业务项目及其收入、当年经营情况、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符合规定比例的依据、申请减免依据和金额等内容);
3、企业当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4、企业当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来的材料后,进行审查无误后,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现行审批权限是,年度减免税金额西安市和省直属征收分局在50万元、其它地市在
30万元以下的,分别由各地市和省直属征收分局审批,超过以上权限数额的,应报经
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从上述政策规定看,您的公司开办于1998年,不能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
税优惠政策。但是,可以享受其它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可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k20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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