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投资及摊销的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3-03-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8/2003信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贸、商一
体的多元化企业越来越多,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从事本身的主营业务
外,还适时的进行一些对外投资,有的是固定资产投资,有的是无形资产投资。同时
也有对投入进企业来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由于我国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分别遵
循不同的原则,因而存在其差异,若不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则将影响到企业的应纳
税所得额,从而影响企业正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企业财务人员不太了解,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常碰到这类问题,下面以其案例子以释疑。
案例:某股份制公司其前身为某市市直工业企业,2000年1月进行股份制改造时
进行了资产评估,2000年3月公司将一项专利权以160万元的资产评估价向本市一家私
营企业进行投资(该专利权账面价值为120万元)。同时,在改制时接受股东以一块土
地投资入股,投入土地使用权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为380万元。2002年6月某市地税稽查
局对该股份制企业2000年至2001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检查,该公司的检查所属期2
年均为盈利,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检查未发现问题,但对公司的无形资产
投资及摊销的检查,发现下列问题:
1、该公司将这项专利权以160万元的资产评估价向本市一家私营企业进行投资时,
将资产评估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40万元按《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记入了“资
本公积金”,该专利权账面价值为120万元。而在2001年11月份,公司决定将该项专
利权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这家私营企业,并将资产评估价与实际转让价之间的差
额10万元;中减了”资本公积金”,而地税稽查局检查组的同志则认为,实际转让价
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30万元(150-120=3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
得税,企业对此提出异议,表示不理解。
2、该公司股东投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证使用年限为30年,投资入股时
合同上写明其受益年限亦为30年,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的2年中,采用直线法按8年进
行无形资产摊销,而地税稽查局检查组的同志则认为应按30年的年限进行无形资产摊
销,对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的2年中多摊销的无形资产69.6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对此提出异议,也表示不理解。
案析首先,我们知道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第二条的规
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
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市地税稽查局要该公司就专利权的转让价150万元与原
账面价值120万元之间的差额3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是正确的。
其次,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企业会计制度是这样规定的合同规定了受益年
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超过10年。
税法是这样规定的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
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
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
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少于
10年。税法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摊销年限上存在着差异,其差异仅在于法
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而合同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摊销年限不
超过10年,而税法规定是不得少于10年。本案不存在此问题,本案中企业的作法既违
背了财务制度的规定,也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因此,市地税稽查局要对该公司在检查
所属期的2年中多摊销的无形资产69.66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的作法是正确的。(ape20030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