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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折旧怎样缴税

录入时间:2003-0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0/2003信息】 某国有企业于2001年通过改组改制整 体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改制前该企业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5000万元,在企业改建 过程中,通过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固定资产增值500万元。新建 股份公司按照评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作为新公司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并据以计提折旧。 该公司评估前后的固定资产原值及计提的年折旧额如附表。 根据财税字[1997]077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 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该公司在进行资产评估后将固定资产增值额入账,并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500×33%=165(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500-165=335(万元) 借:固定资产 500 贷:资本公积 335 递延税款 165 另外,根据财税字[1998]0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 资产账面价值并据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采用据实逐年调 整法或综合调整法进行调整。 在按据实逐年调整法进行调整时,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 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假设该企业改建为股 份制公司后未购置新的固定资产。则在提取折旧时(为简化账务处理,按年折旧额编 制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 2750000 管理费用 2090000 贷:累计折旧 4840000 在逐年据实调整时: 评估增值额计提的折旧额=484-450=34(万元) 评估增值计提的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34×33%=11.22(万元) 借:递延税款 112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22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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