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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缴哪些税费

录入时间:2002-10-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3/2002信息】 问:某生产性企业,前段时间由于扩展企 业规模的需要,以固定资产(房产、设备、土地、存货等等)对外投资,评估总价值 是30亿元,与以前相比,评估增值了9亿元。但是在投资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请问, 在对外投资时,该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应缴纳哪些税? 答: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 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问题,详细情况如下: 1.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应按取得的转让收入,依“销售不动 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 理。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另外,如果具备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明确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 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 其原值的货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外购的原材料或者自产产品对 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如果以 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4.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 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 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依据该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 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以上业务凡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均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此外,投资合同如果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征税范围,不征印 花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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