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税前扣除有限额
录入时间:2002-10-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6/2002信息】 重庆涪陵区某榨菜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2000年度根据总机构的要求按企业经营收入的10%提取了管理费30万元。所
得税汇算清缴时,当地税务机关指出其提取的比率有误,应予补缴企业所得税7.92
万元。那么,提取管理费的限额有哪些规定呢?
国税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总机构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
售收入的2%,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
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又根据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规定: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
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
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部分
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比例或金额。
该企业2000年度系盈利企业,但由于多提8%的管理费,因此应予补缴企业所得
税7.92万元[30万×(1-20%)×33%]。(m200209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