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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以前的留抵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录入时间:2002-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2信息】 某小型纺织厂,2000年4月因会计核算不健 全,被国税机关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当时该厂尚有3月份的20余万元未抵扣完的进 项税额和4月份5万元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3个月后,该厂经过努力健全完善了会计核 算,并再三提出申请,国税机关经审查同意恢复了该厂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对该厂 原留抵的进项税额和已征税款的期初存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规定:“《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 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 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 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在其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因此,该厂3月份的20余万元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和4月份的5万元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均不能再进行抵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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