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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没有资金往来为何也要纳税

录入时间:2002-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2信息】 问:某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今年4 月份,与某公司完成了一项协议建房项目,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闲置土地,对方 提供全部资金,待房屋建成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其中二层门市房的产权和使用 权,其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归对方所有。此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涉及资金往 来,但税务机关检查后,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纳税9.2万元,对方纳税12万元。请 问应不应该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规定,“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属合作建房。” “在合作过程中, 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 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 不动产的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 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因此,双方虽无资金往来,但也应照章纳税。 (a2002092400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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