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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的税前扣除规定

录入时间:2002-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2信息】 税收法规对纳税人的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 税前的扣除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纳税人的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扣除,税收法规对此作了下列具 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 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 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 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1]89号)文件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了以下调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 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 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用,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 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 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报 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开拓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 高扣除比例。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 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 实扣除。 5.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i200208068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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