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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应附有效原始凭证吗

录入时间:2002-08-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5/2002信息】 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某单位进行企业所得 税清缴时,指出该单位2000年8月份提取的12万元的工会经费,因为未附有工会开具 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所以,这笔工会经费不能在税前扣除。该单位设有 工会组织,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对于这笔工会经费不能在税前 列支,很不理解。请问,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678号)文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 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这笔未附有效原始凭据的工会经费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说 法是正确的。(a20020813006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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