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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保险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2-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2信息】 某地税局在对某公司所得税进行查账时, 发现该公司在税前列支了为每个职工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20000元人寿保险 费。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十九条 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 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险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可以在税前扣除。文件第五十条又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 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 税前扣除。 所以,该公司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的基本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在人寿保险公 司为职工投保的人寿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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