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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及申报审批事项

录入时间:2002-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2信息】 一、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政策及申报审批 (一)企业亏损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 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税前弥补亏损的政策及适用范围 1、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 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 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 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特殊规定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 的数额,按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 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①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 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 所得弥补。 ②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 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的亏 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4)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 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 资产转让和受让在双方间相互结转。 (三)年度亏损额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 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 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有责任进行辅导、督促申报, 并依据税法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调阅纳税人的 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并在年终汇算清缴结算通知书中注明核 实的亏损数额。 (四)税前弥补亏损的申报资料 企业税前申报弥补亏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企业的申请报告、亏损年度主管地税机关的结算通知书复印件、补亏年度的纳税 申报表、企业亏损年度及申报补亏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特殊企业还应提供其重组的 情况说明。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税前弥补亏损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 (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 1、审批期限。企业需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税务机关实行按年审批的办法, 原则上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审批完毕,通知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对需层报省局审批的, 应在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报送,过期不予受理。市、州局审批期限,由各市、州局 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审批权限。对税前补亏的审批,原则上省级企业由湖南省地税局审批;市(州)、 县级企业分别由同级税务机关审批。但对企业年度税前弥补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含100万元),一律层报省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县(市)分局的 审批权限,由市、州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3、审批程序。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后,按照 税法规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批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层报上级 税务机关审批。对报批数额较大的,审批机关要下户调查落实或请中介机构审计。对 需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除了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手续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专项调查报告,要求有核实的企业经营情况、效益情况、补亏政策依据及调查人 意见等;主管科、征收分局审核的具体意见;层报的具体审批意见。 (六)违章处罚 对企业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补亏,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或不予 审批;对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企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 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建立补亏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台账的内容包括以前年度亏损数额、 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剩余补亏年限及弥补亏损的审批情况等。 二、企业财产损失的政策及申报审批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及范围 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 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 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 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 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财产损失的类型、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限, 并填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统一格式的申报表。企业申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 终了后45天。企业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1)有关财产损失明细表。属于固定资产损 失的,应具体列明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净值、残值、清理情况以及保险赔偿等;属 于流动资产损失的,应划清是经营性损失,还是政策性损失;属于坏账损失的,应说 明损失原因、时间以及是否属于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单位。(2)有权部门、机构鉴定确 认的财产损失证明材料或核实是否属三年以上应收未收款项。(3)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1、审批期限。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各级税务机 关应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审批或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 的办法,进行审核批准。 2、审批权限。原则上省级企业的财产损失由湖南省地税局审批,市(州)、县级 财产损失分别由同级地税机关审批,但企业年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在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的,一律层报省局审批。 3、审批程序。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严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层报审批 时应提供的补充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结案资料;专项调查报告,具体 要求有核实了的企业经营情况,效益情况,报损原因,审批政策依据及调查人意见等; 科(室)、征收分局审核意见;各级税务机关明确的审批意见。 (四)违章处罚 企业申报不实或不符合税前扣除相关规定的损失,各级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企业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或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税 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摊销政策及申报审批 (一)总机构管理费摊销的政策及范围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 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摊销管理费。具体是指: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 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营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 支出的。 4、摊销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 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摊销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二)摊销管理费的额度 管理费金额的核定,一般情况下,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 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 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 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1、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方法,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2%。 2、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凡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 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 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2)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 (3)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出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 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4)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需要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 长额; (5)发放到人的工资及工资性补助支出。原则上应同当年财政拨付行政事业单位 的个人经费基本保持一致; (6)一般性公司经费和行业性经费支出。按照总机构上半年支出的合理基数,并 考虑当年具体增减因素确定; (7)一次性支出项目。在报送管理费审批计划时,要作单独说明,作为特殊情况 一次性解决,不得作为以后年度的提取基数; (8)总机构管理费一律不包括技术开发费、折旧费。 3、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等。 无论采取何种提取形式,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企业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随 意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同级 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三)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 内,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法、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 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四)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 总机构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的管理方式,在总额以内的所属企业,可以据实上交; 超过总额的,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摊销管理费。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 理费有余额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 核减下年数额。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交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 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后 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 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 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 (五)申报程序 原则上内总机构向同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申报资料 企业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附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 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 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和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 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 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七)审批时间 1、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4月至8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 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2、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 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八)审批权限 1、省级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市(州)总机构管理费 的提取,由同级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跨市(州)总机构的管理费的提取,授权总机构 所在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报省局备案。 2、对具备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管理费,分别按预级次审批,即多级管理机构属 同一预算级次的,由总机构所在地同级地税机关统一审批;多级管理机构分属省、市 (州)、县(市)级预算管理级次的,由省、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审批。 (九)违章处罚 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多提管理费以及未经批准提取管理费的, 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税前不准扣除,已审批的要撤消审批,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据 《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ap200204034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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