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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录入时间:2001-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2001信息】 某矿是大型采矿选矿企业,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今年8月将一辆专门运矿的电动轮汽车(原值12420000元)委外大修, 支付大修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2266612.57元,增值税3 85324.14元),并及时通过了国税机关的防伪税控认证。该单位9月7日纳 税申报时,国税机关审核认为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请问国税机关 的认定正确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 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使用寿 命延长2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纳税人的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 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该矿电动 轮汽车发生修理费用2651936.71元(价税合计),超过电动轮汽车原值的 20%,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 条规定:“用于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以该矿用于非应税项目即电动 轮汽车改良支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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