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捐赠可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1-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1信息】 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对纳税人用于公益、救
济性的捐赠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作了下列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
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
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
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国税函发[1998]618号文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部分,在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0]310号文及国税函[2000]628号文、国税函[2001]6号文分别规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
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个体工商户可在所得税前的扣除捐赠
个人、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
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
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直接
捐给受益人的不得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
事业和遭受严量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可以作
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
其他综合规定
国税发[1999]77号文规定,企业通过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向贫困地区儿童的捐款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扣除,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
捐款,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扣除;内资企业的捐款(与其他公益、救济性捐款
合并计算)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税[2000]21号文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
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
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
公益性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财税[2000]30号文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
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国发[2000]41号文规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
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
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末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
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
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4、对文化行
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
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财税[2000]97号文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
利性的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关的捐赠,在缴纳企业
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
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
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
所)等。
国税函[2000]214号文规定,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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